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及
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此时,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张某。张某接到通知后,应向提供李某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该两份证明一是证明李某确已死亡,二是证明李某的继承人。收悉上述材料后,会按照《民诉意见》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及时通知李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续审理该案件。同时,按照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李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张某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