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现在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有效论。理由是:其
一,最高人民(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其
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其
三,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规定小产权房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当然要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具备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观点为无效说。理由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由于“地随房走”的制度,假如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引起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其次,依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其流转条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而应受到限制,其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径直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