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申请审批异地就医人员需先通过参保单位或街道社保所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安置审批,在当地申领一张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填写好相关内容。到异地医院医保部门盖章,把审批单邮寄到申请地经办机构,等待批准。异地审批期限为一年,一年内不能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如异地安置人员仍需保留异地就医,应重新审批。
二、异地报销流程 异地就医的门诊和住院报销人员需出示费用的收据和清单,医保手册,疾病诊断证明书,尽量详细,以免因诊断不全而发生拒付。同时要开具一张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可以通过邮寄报销单据、家人代报的办法返回原所在城市报销,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完全按照所在城市的医保待遇执行,报销款可由家人代领或设立专用存折领取。
三、政策解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因故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本市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