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分包个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