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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和人格权听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应该怎么区分二者呢?
人身权和人格权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人身权的意义;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同时也可以是法人。人格权的内容是包含在人身权里的。人格权的内容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之类,可以主张侵权之债。
《民法典》(起施行)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身份权的内容主要有: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股权身份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人格权的所有权益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但身份权的权益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全部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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