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和人格权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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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同时也可以是法人。人格权的内容是包含在人身权里的。人格权的所有权益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但身份权的权益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全部享有。
人身权和人格权区别

人身权和人格权听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应该怎么区分二者呢?

人身权和人格权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人身权的意义;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同时也可以是法人。人格权的内容是包含在人身权里的。人格权的内容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之类,可以主张侵权之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身份权的内容主要有: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股权身份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人格权的所有权益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但身份权的权益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全部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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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的不同,人格权单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等等,是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身份权则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中的人身权,身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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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的人格权现在被别人给侮辱了,朋友要去法院起诉,人格权与人身权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人 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等;它的取得无需民事主体积极的行为,而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伴随着特定的民事主体而存在,离开了特定的主体而讲人格权是毫无意义的。人 格权的取得无需民事主体的积极行为,伴随着民事主体的诞生而自然附着其上;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 权是与身共生的,不得转让或抛弃;人格尊严不能剥夺,即使触犯刑事的人,我们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但其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 格权则不能被剥夺,人格尊严权不因民事主体触犯刑律而丧失;人格 权 的自然属性强调的是“人生而平等”的社会思想,人所享有的人格 权是法律赋予的,是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而使人们的人格 权最终得以实现的,人格 权本质上属于法定权利;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决定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
格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也不同。
身分权包括自然人的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著作署名权和法人的荣誉权、著作署名权等;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毫不例外地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所有的身分权都是终身享有的,而一旦具有某种身分,便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身分权是以人 格权为前提的权利,但它强调的不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本身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基于婚姻、血缘、亲属、社会地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取得或消灭的,但是人格 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张三一生未婚,因而不享有配偶权);人 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而身分权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张三一生没有子女,他就没有亲权);身分权的客体不是身分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而是基于某种身分的特殊利益,这种身分利益不仅包含了身分权人的利益,而且还包含了身分关系中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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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写了部小说被人盗版,我们想起诉他维护权益,究竟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㈠ 身份权与人格权:
人格权:
①固有性。与 年龄、性别、智商、贫富 无关。
②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 健康、姓名、名称、名誉、隐私、肖像 等利益总和。
身份权:地位与资格
① 亲权。
② 亲属权。
③ 配偶权。
㈡ 亲权与亲属权、配偶权的区别
亲权的特征
1.亲权是 基于父母身份 而 取得 的一种 身份权 。
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3.亲权具有专属性。
4.亲权是为了保护 未成年子女利益 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亲属权的特征
1. 亲属权是基于 血缘 或者 婚姻 形成的亲属关系而 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2. 亲属权具有 派生性 。
3. 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
4. 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简单来说主要表现在: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们公司这两天遇到了麻烦,所以就想问问你们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是啥?
[律师回复]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监护权等。两者虽然同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点,但是两者的区别很大。

一,两者体现的人的属性不同。人格权表现人的自然属性;而身份权表现了人的社会属性。

二,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无须任何其他的条件;身份权虽然是每个公民、法人都可以得到的权利,它却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能必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其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身份以后,才可享有。

三,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其因民事主体的身份不同而体现出很大差别。

四,两者的权利对象不同。人格权的对象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性权利,而身份权则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第
五,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为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而决定,如果权利人的身份丧失,那么,基于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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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中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在于内容、权利性质、诉讼时效、取得原因、利益归属、权利期限。两者侵犯的民事主体不同,当事人可以提出的主张就不同。人格权是单纯的权利,而身份权还包含义务。两者的诉讼时效,所得到的利益最终到谁手中也不同。人格权并没有期限但身份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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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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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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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践中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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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和一般人身权如何区分
1、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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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是指的是自然人所想要的所有权利,而具体人格权则包括具体方便有哪些权利,比如说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指大范围的内容,而具体人格权是指的实际相关的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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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有什么区别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合同形式,而霸王条款不合法。但《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能否正确适用格式条款的前提,取决于是否全面认识采取格式条款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作用。格式条款从总体角度看是积极的、进步的,虽然它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但是,法律对于表现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从其拟订到履行仍然强调是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正基于此,经营者按照商事惯例而采取格式条款从事商品交换是为我国《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合同模式,不应当与“霸王条款”同日而语。
在此,有两个问题应当予以强调,一是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除了按照国际惯例而必须具备的免责条款,均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二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格式条款,应当适用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即《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订方的解释,从而实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宗旨。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合同的有关概念中,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意思看似接近,实际上是不同的合同概念。有些人经常混淆这两种合同,那么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区别是什么各自都是什么意思小编根据整理的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下文给大家做一个简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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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综上所述,要式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法定的,要具备特定形式,而格式合同只是一方确定合同内容,对方可以同意或者否定,没有法律强制性要求。这就是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区别。一般来说,要式合同的内容要比格式合同的内容要来的严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合同的有关概念中,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意思看似接近,实际上是不同的合同概念。有些人经常混淆这两种合同,那么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区别是什么各自都是什么意思小编根据整理的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下文给大家做一个简洁说明。
一、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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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有区别吗?
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有区别的,两者的范围对象是不同的,名誉权,可以是自然人以及社会组织当中的法人都可以享有,但是人格尊严的话范围非常的广泛,它包括了名誉权,总体上来说,人格尊严权是每个人都想要维护的一种权利,所以一旦受到损失必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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