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平公正是破产法最重要的目标。破产是文明社会债权的终极保护形式,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标的程序。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是破产程序的终极目标。因而,公平公正是破产程序的最重要的目标,是破产法的灵魂。
破产程序兼有清算和执行的特征,因而,破产程序往往有众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如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的取回权人;有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别除权人;有以破产财团为求偿对象、得随时受偿的共益债权或财团债权人;还有享有法定优先权的税款和工资、劳保费用的权利归属主体,以及为数不少的一般债权人。
以债务人所剩无几的财产来满足上述众多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其利益关系的冲突和繁复程度可想而知。破产法在如此复杂的利害关系网络中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有效方式之一就是采纳破产管理人主体说,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保持、超脱性,在处理破产事务时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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