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董事会,股东,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