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循刑法之规定,行为人滥用职务权利,实施非法受贿行为,是构成受贿罪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项极其关键和核心的内容。就具体方式而言,利用职务上优势可细分成以下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受贿案件都是借助于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来实现的。比如,那些负责管理物资调配、分配、销售以及采购等事务的人员,他们正是通过运用自己手中的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等资源,以满足行贿者的需求,从而达到收取财物的目的。
其次,利用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在实际案例中,行为人往往会借助于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其中又包括了以下三种常见情形:
一是基于亲属关系;
二是基于个人私交;
三是基于职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