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6最新劳动法日工资怎样算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节假日加班费计算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几个固定数据说明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20.83=()÷12;月计薪天数21.75=()÷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250=;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115=104+11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资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缴个税为:()×5%=20元,由于24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计算年终奖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6000×5%=300元,该员工当月应交纳个税=20+300=320元。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6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即5600×5%=280元。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第十三个月工资“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第13个月工资”为4000元,应扣个税为4000×15%(税率)-125元(速算扣除数)=475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