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房屋空置1年内减半收取物业费,超过1年的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缴纳,即足额缴纳。
解析: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法律依据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1、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成本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和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
2、建设单位与公开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在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4、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分期开发的同类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