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6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对开发区内拆迁安置小区多层、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及收缴方式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二、其它事项一安置户入住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每套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350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收取250元。以上费用收取标准及归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在《入住须知》中作具体明确,并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业主自运或未装修的,不得收费。二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安置户预收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1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