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的强制措施是用赖佳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此,不应对赖佳的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