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这一规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关于共有的分类,《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其拥有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享相应的权利,分担相应的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按份共有”主要包括合伙经营关系等,常见的“共同共有”则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关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我国法律也有细致规定,如按份共有人有权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出去或者转卖给别人,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合同中对处分行为有限制的,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的则由转让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其行为无效,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应负赔偿责任。你与王强等额出资购买汽车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属于按份共有关系,王强有权对属于自己的5万元部分进行处分,但在处分其拥有的份额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你在同等条件下,对他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王强擅自处分汽车的行为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你可要求王强追回己卖出的卡车,如果卡车已无法追目,你则可依法要求王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