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需要纠正您一点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工作日的工资,法律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在法定假日劳动者是可以休息的,如果劳动者安排加班的,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约定工资的数额上加上加班工资,而不是说不加班的就要扣工资,这种逻辑是错误的。按照规定,2015年2月7日-13日属于法定假日,其中2月13日大年初六上班的应该属于加班。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加班而单位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而您和单位所说的迟到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行为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规定的假期是除夕到初六,初六以后您如果还不上班的,那么构成旷工,旷工的也只是扣除当天的工资,不存在扣除三天工资的说法,所以单位的行为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