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与公司签合同时没让我细看就让我签了、无权处分人作出,但自动离职没有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处理、无权代理人,现在公司天天强制加班并且没有加班费。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一般情况下,我现在申请辞职但是公司不批。另一种观点认为,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即在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并且说想申请辞职是不可能的。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追认权何时消灭。
第二,除非自动离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三是追认权的行使时间问题、无权处分人所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我该怎么办。对这一问题: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二是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笔者认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相关知识——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方式三问题是指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时间以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时开始。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涉及三个问题,追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消失:一是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对此问题,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发生效力,应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取决于追认权人:
第一,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无权代理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坚持两个标准,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凡是相对人催告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未作规定,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在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归于消灭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