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但对于再延长多少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期限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其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同时,最高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的《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但是这些规定的出台并没有很好的限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按照通常的救济渠道,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通常首先选择和沟通解决,沟通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本文附书面样本。沟通无效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反映。
4、拨打12368热线留言投诉,12368是最高人民确定的、全国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5、如果是在北京地区的,则也可以拨打12345热线,市民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