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与《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明显不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劳动合同法》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志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用工和签约在该法中已被相对分离,因此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须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也就是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关系才算建立。小杨虽然收到了用人单位的到岗通知书并且到公司报到,但是公司并未正式录用小杨,小杨也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小杨与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但是公司向小杨发出的录用函已经确认正式招录小杨,只须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小杨也表示同意,并基于对录用通知函的信赖,辞去了原单位工作,于次日到公司报到。但公司因其内部管理流程问题,没有给小杨办理入职手续,亦未实际用工,在小杨等待半个月后告知不再被录用,致使小杨失去原工作后不能及时就业。公司此种不严谨的招聘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小杨的信赖利益,小杨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司赔偿未被招录造成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