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年11月2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裁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年1月1日起至年10月10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400元。
本委于年11月7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于年12月5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申请人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任万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宋参加了庭审,本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职务为餐饮部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12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440元。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兢兢业业工作,每月工作业绩不断上升,但被申请人却于年10月9日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令申请人不再上班未签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年12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公司上班,职务为餐饮部经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曾多次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均未自觉签订,是有预谋的欲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年1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职务为餐饮部经理。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44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口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次日,申请人即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申请人支付9月工资、未提前30日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补贴金、服装押金、年10月工资和22天余假工资合计13213元。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餐饮部经理,根据岗位职能设置,不包含为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能,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期间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从年1月1日至年10月1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107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此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未签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未签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