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人们理解的建设工程价款是指工程施工方的工程款,因此,也会认为优先受偿的只能是施工方。事实上,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建设施工单位之外,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单位作为承包商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合同法286条提到的也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并未限定为施工方的合同款。合同法还规定,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可以由总承包人分包给分承包人,而且,由于法律规定了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总包商怠于行使相关权利,分包人也享有单独行使代位权和优先权。另外,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虽然可能会因合同无效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承包人仍因其劳动和投入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而有权要求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