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存申请条件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个人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二、封存所需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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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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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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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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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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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三、封存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