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不公平的问题。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对此,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有的开发商在买房的时候给出种种诱惑,引诱消费者去买房,并且只能按照他们的合约来,这样很多消费者虽然知道违约责任不公平也仍然签约。因此,提醒您,买房是大笔金额的往来,千万不要因一时小利而忽略以后的危机。希望我的回答对您会有所帮助,如果您看过我的回答之后仍然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来电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