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所以,”购车发票丢失4s店未保管存根“的情况下,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机动车销售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一般汽车销售企业有三联自留的,即: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其他联次也可以勉强作为存根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