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经营或工程需要由用人单位长期派驻武汉市统筹区外工作的职工,因生育在异地就医可办理长驻外地生育就医登记,需在《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中人员类别勾选“长驻外地人员”,提供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后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于出院后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3、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退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5、在武汉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原因说明(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限额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顺产定额标准为: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助娩产定额标准为: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多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