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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具什么发票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09-25 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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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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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第十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全文
    10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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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应具体缴纳哪些税费?
1、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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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票转让所得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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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比例是硬性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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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比例乃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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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老金保险为例,其缴纳比例即包括企业负担百分之二十,员工负担百分之八等,然而各地所实行的规则则可能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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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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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他每月可法定得到2000元的定额扣除,以此来保证他(她)能够尽到孝道、保障生活所需;
2、而针对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个体,他需要同兄弟姐妹商讨,将每月的2000元扣除额度合理地分配给每个人,每个参与者的负担都不应超出每月1000元的上限。
这个责任可以通过各成员之间的协议分摊或是经被照顾老人指定某位承担来实现。
当然,无论是约定还是指定的形式,都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以确保公平和责任清晰明确。
在一年内,这种专项补贴的分摊方式和额度是不得改变的。
该措施涉及的相关人员是:
1、本条例中所称的“被赡养人”,即年龄达到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离世且年龄达到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此处的"父母"涵括了生物学上的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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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以外的其他人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时,他们的决定也应考虑到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获取此项专项补贴的时间和所需的证明材料如下:
1、在享受这项专项政策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自己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名下的身份识别证件号和类型、与纳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如果有共同享受这个政策的赡养人,则还需提供详细的分摊方案、赡养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分摊方式等相关信息;
2、为了方便后续查询,纳税人需要保留的证明资料包括:
与赡养人的书面分摊协议等文件。
对于那些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即使父母在离婚后又重组家庭,新的家庭中只有其中一方有非纳税主体的子女进行赡养,那么他们就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来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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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写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必须注明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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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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