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的生产、销售行为,避免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一步危害社会。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所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售出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49条的规定,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此条规定的是并处罚款,是指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同时,处以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