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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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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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怎样处理?

一、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怎样处理?

产品缺陷造成侵权消费者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生产者的原因导致的,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可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的,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可直接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当怎样判刑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怎么确定商品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怎样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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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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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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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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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该怎么避免销售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的产品。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以免丧失诉权。
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 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的产品。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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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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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什么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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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产品标识不真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吗
[律师回复]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故意作出欺骗性标示,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不当,还可能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规定,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之外,其他产品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产品标识,而且强调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在交易过程中,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标识不真实,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其行为仍涉嫌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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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律师回复]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三.损害赔偿
1.求偿对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柳丽爽
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产者,销售者一般需要承担三类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例如,保温瓶不保温,电冰箱不制冷)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鉴于销售者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有默示担保(除事先有特别说明的外,应保证其出售产品的质量具备该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担保(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表明的质量状况相一致)的义务。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义务的,构成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当然,导致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这里要指出的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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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销售者和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纠纷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怎样区分销售者和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纠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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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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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该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020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销售食品过期几天的没有来得及清理要被罚款吗
一般情况下说的“保质期”,是指在那个期限内,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换言之,这是厂家的一个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会有保证。如果出了问题,厂家需要负责。而过了保质期,并不意味着就坏了,只是厂家不再担保。有时候,食品过期可能只是外观不那么诱人,或者口感没有那么好了。这样的食品,也还是能吃的。不过,问题在于,它也完全可能是致病细菌数量很多了,吃了生病的可能性增高。而且,你无法判断它发生了什么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过期食品销售涉五大问题
问题
一:公然不标生产日期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最大的贸易开发区市场内检查炒货摊位时发现,一商户销售的花生、瓜子虽然有塑料包装,但是上面只是标注了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都没有。经营者告诉记者说:“这些炒货大多是批发给一些食杂店的,他们不太注意这个。”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不合格炒货60公斤。
问题
二:隐蔽销售过期食品
在七里海一超市内,执法人员边逐一检查着货架上的方便面,边对记者说:“有时摆在外面的方便面都在保质期内,但里面的就不好说了。”果然,在货架里面的角落里摆放的两袋方便面已经过期两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商户依法进行了处理。
问题
三:搭售商品竟然过期
“买一赠一”的食品因为实惠而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记者跟随工商宁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光华路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大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问题,可搭售的小桶食用油保质期则是到6月4日,明显已属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理。
问题
四:过期食品改头换面
在对潘庄一家位于农贸市场内的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库房内存放着一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加工点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退回来的过期蛋糕,正准备销毁。”但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却发现,在加工车间也发现了其他厂家已经开封的过期蛋糕。显然,这家加工厂是在用回收的过期蛋糕重新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全部12公斤过期食品,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问题
五:生产日期随便乱标
在商业道一家食杂店,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一种桃罐头全部没有标签。当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询问时,对方马上拿出一大沓标签说:“我们还没来得及贴上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标签后,发现上面虽然有生产日期一栏,但没有具体内容。这时经营者又拿出了可变化日期的印戳,说:“标哪天都行。”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全部没有标签的罐头27瓶,并对涉案人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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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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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和销售者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有缓刑吗
生产者和销售者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有缓刑的,但是满足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分子是被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从事特定劳动和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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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分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例如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轮胎会爆胎,这就明显低于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因此是缺陷产品,即使有警示也不能免责。同样的警示如果出现在备胎上,因为这个备胎明显比一般正常胎细小了很多,如果超速导致爆胎,生产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因为消费者对常规轮胎和备胎的期待不一样,所以消费者对备胎的期待值远远低于对常规轮胎的期待值。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大家都知道配备安全气囊、ABS和EBD系统的小车比没有配备的安全很多,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这些安全设备的小车就是缺陷产品呢,显然不能。因为如果我们要求所有小车都配备这些安全设备的话,很多车特别是经济型小车的成本将会大增加,由此导致社会上很多人买不起车。而且买这些小车的人一般是将其仅作为代步的工具,因此几乎也用不上这些安全设备。这个例子就是成本效益分析标准在体现。
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例如有的汽车生产者称自己的产品达到欧洲汽车安全标准,如果事实上该没有达到该标准,该产品就可认定为缺陷产品。另外,如果国家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我们将这种标准称为法定标准,如果产品达不到或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若产品符合法定标准,但是仍然致人损害的,是不是说该产品就不存在缺陷,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法定标准只是一种辅助性标准,也只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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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三.损害赔偿
1.求偿对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柳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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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商品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怎么确定商品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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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房销售有哪些付款方式,买房如何避免银行按揭纠纷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销售有哪些付款方式商品房销售中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付款。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且这种付款方式风险比较大。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期房项目,购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进度分几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直至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其他方式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任何付款方式及期限都是允许的。本款在购房实践中主要涉及银行贷款的问题。
二、买房如何避免银行按揭纠纷
1、买房之前应该先充分了解银行的贷款政策,哪些房产是不能办理按揭的,哪些有额度要求等等,目前,银行的四类房产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即面积小、房龄老、安置房和土地性质属划拨的房子。所以购房人要想办理按揭贷款,应该避免购买这四类房源。同时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应该请房产经纪人一同到银行,了解所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贷款政策,确认后再签订合同或支付定金,办理相关手续。
2、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若按揭办不下来的解决办法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合同是意定的产物,有约依约,现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所以在此合同项目加上有关按揭不下来的解决办法尤显必要,这样可以保障在遇到按揭办不下来时候有效的解决问题,也能比较明确的责任承担,降低买卖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平稳运行。
3、在选择中介公司上,应该尽量选择实力强、品牌好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一般都是银行的大客户,在贷款政策和贷款额度上都具备一定优势;如果贷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还未办理完成,还可以申请中介公司垫资,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近来,国家房产政策多次调整,银行房产按揭贷款逐渐收紧,对二手房贷款审核更严了。因此,房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后,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导致房产买卖纠纷的发生也比较多。建议购房者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无法按揭”该如何避免、发生纠纷该怎么办,以免发生纠纷后不知道怎么办。
买房子如何避免销售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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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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