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的此项规定不合法。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是特指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此十二个月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在不同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比如你参加工作五年了,从6月1日开始在这家用人单位上班,那么你的年休假应该这样计算:(213天÷365天)×5天=2.9天,即为3天的年休假。注意:213天是自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天数。以上意见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