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种事情很常见,一般来说,企业摊子大了,当地关系硬了,区区劳动监察大队送点钱,就那几个人就摆平了。打工者是弱势群体,在打工过程中要保护自己,进公司后要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劳动环境和条件。一旦存在劳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如果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但是有时候这个也不是良药,上面提到的,到劳动监察投诉要写投诉书是必须的,起码要将时间的主要细节全部说清楚,提交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笔记、考勤记录,工资表或领用情况),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是无法律效力的,也没办法作为投诉受理的内容,这点不是工作人员推脱,因为劳动合同法也很清楚的说明了。劳动合同应该是书面形式,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口头承诺就是扯皮的种子。如果被告知存在争议不受理,那就只有通过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民事诉讼了,具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准,约定仲裁的,必须到约定的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约定诉讼解决的,必须到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