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厦门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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