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