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
1.关于中途离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责任的。
2.关于扣押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如果您离职了,用人单位也应及时足额的向您发放报酬,扣押工资的行为违法该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