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建筑法》第13条规定: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若承包人超越(不包括未取得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