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贴息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最终反映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对于政府补助,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批准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对于上述中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总在2009年6月16号联合发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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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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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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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