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莫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并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而且,小羊村的账目中也未有该借款的记载。如果该款项确以本村的名义向姚某所借,然后作为出资投入到牛某开办的食品加工厂,那么即使当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将该借款入账,也应将牛某出具的欠条由村委会进行保管,并在村委会账目中体现,而不应由莫某保管,因此,莫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姚某要求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