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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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村委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村委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村委会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依据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

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且,《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村委会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从该条规定中不难看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五种类型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讲到村民委员会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主体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因而村民委员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不能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并非只有该条所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到村民委员会而片面认为村民委员会就不属于单位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犯罪的内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晰明确地看出,单位犯罪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这一规定与《刑法》第三十条规定本身的含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其内在涵义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主体的批复》有关否定村民委员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解释,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纪要》精神。

综上所述,这个村委会单位犯罪主体这一规定在单位犯罪的字面概念里是不包括的,单位犯罪的主体里面只有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但是我们也不能片面的认为村委会就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就是属于其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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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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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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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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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没有通过合法程序转让集体土地可以去法院起诉村委会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  
1,集体土地被非法转让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犯罪线索并要求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但被的对象,不能是村委会,而只能是村委会的相关责任人。  
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省政府和具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  
4,市、县一级政府不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市、县人民政府和其国土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5,如果征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可向当地人民,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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