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伤残职工或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伤残职工或伤残军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合法财产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继承法》,这些抚恤金在其死亡时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他们生前享有的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已因其死亡而丧失,不可作为遗产继承当职工因公死亡或军人牺牲或病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按照相应的劳动保险法规及对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等,给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这些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当其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而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至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的丧葬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虽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可按法定继承的办法,由法定继承人取得抚恤金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