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讼的股东在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处分的不是股东自己的利益,而是公司的利益,这样的调解协议就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比如股东由于道德风险被对方当事人所“俘获”,不以公司利益为重,在协议中随意作出妥协和让步,使公司利益受损甚至侵害人与公司部分股东串通,让部分股东提讼,然后在诉讼中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取得民事调解书,并以此阻断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诉权。
在调解协议损害了公司利益时,该协议应当无效,不能确认其效力。所以,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为了让公司的意思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维护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调解协议除了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表示同意外,还应当由公司中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在公司和股东全体均同意且调解协议没有他其他违法事由时,才能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也才能相应地制作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