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审查的相关规定,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才是关于搜查的规定。
存在的问题如下:
1、搜查的启动条件不明确;
2、搜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缺乏限制;
3、缺乏现代法治搜查原则;
4、未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
5、空白搜查证使用普遍;
6、违法搜查救济措施不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