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错误该如何补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仲委有权对原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进行补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3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补正内容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的,当事人对新裁决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视为新的裁决,其权限定在收到原裁决之日1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的劳动,则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由于你所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的养老保险争议,与以前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对于该请求人民将不予处理,而会告知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新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对遗漏仲裁请求事项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第41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目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它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