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少夫妻离婚时,往往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追索抚养费纠纷。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是按月、季度支付,比如在每月或季度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要看支付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支付方不同意,一般不会判令一次性支付的。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的,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其不履行协议的可以要求其履行;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条件允许的,可以要求其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现行司法实践中,除非对方有能力且同意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都是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月或季度支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因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只要当夫妻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更多相关资料请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