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人员的社保怎么办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工龄问题的复函》劳人薪局(198
3)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因过失被开除(不是刑罚)和因犯罪被判徒刑缓刑(是对犯罪者的考验),仍然留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其情况有所不同,应该计算工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考验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过失犯罪的;
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
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
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
(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