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质量,房产局不会给办理抵押登记的,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所在地;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可以补正,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三)抵押物的名称: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数量。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没有房产证,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状况,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