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应交付给承租人,这是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向出租人负违约责任。二.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租赁物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2.租金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3.租赁期限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