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可以列入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但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应属于最低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考虑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存在差异,从1994年起,深圳的最低工资实行“一市两制”,特区内和特区外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请参阅深圳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