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存在伤残的非本人具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正常上班的,享有以下待遇:
1、存在伤残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因应当予以调整;
2、工资报酬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3、存在伤残等级的,非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