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依照法律,经营者应对所销售产品承担权利和质量上的瑕疵担保义务,此为默示担保义务,无须明确。而商家要特别明确提出“假一罚十”承诺,意在强调自己所经营商品品质有保证,自己的经营行为有信誉,显然是商业广告。该商业广告出于商家自愿,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约,它是买方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重要前提。违约金条款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约束性条款,通常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均作出约定,而不特指一方,“假一罚十”承诺义务永远指向商家。由此可见,“假一罚十”承诺是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履约担保,不是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