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受损害,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共有人优先购买。
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
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3、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互负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比如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出租人想要出卖该房屋的,首先需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得知之后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一旦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就只能将该房屋出卖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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