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并出示证据,法院才可能会判决离婚。
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客观条件造成的,比如:
1、一方外出劳作就业
2、一方在国内外进修学习
3、一方患病住院
4、一方探亲访友
5、一方服刑
6、一方下落不明等。有的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些情况,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同时,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