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适格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之日开始,双方就确立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以下二类:
第
一,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有限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法》第56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的安全生产定有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一义务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不得任意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