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辞职之前补休或者和单位协商以工资支付调休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即公司安排之前加班的,需在辞职前给予调休,若公司与员工协商不了的,公司需要以工资支付的形式抵应调休的时间。 所以若准备辞职,且还有调休未调休完的,需要提前告知公司,试用期提前3天告知公司离职信息,转正后提前1个月告知公司即可,在准备离职交接的这段时间,可以将调休安排掉。若安排不了,和公司好好协商,争取能以工资结算调休时间。